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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 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监管 助力普惠金融发展

发布时间:2018-05-03中小企业信息网点击量:2838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新政策。其中,《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资金融通。


  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近日,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据悉,上述四项配套制度对融资担保业务持牌经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具体方面做了规范。


  其中,为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提出,银行应当积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减税降负:


  5月1日起取消抗癌药等28项药品进口关税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对部分药品进口关税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将取消28项药品的进口关税。调整后,除安宫牛黄丸等我国特产药品、部分生物碱类药品等少数品种外,绝大多数进口药品,特别是有实际进口的抗癌药均将实现零关税。


  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优化投资环境、完善行业管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二项减负措施。


  其中,通知明确,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 (一)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二)通过绿色金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针对乱收费等行为,国家能源局提出了五个“不得”,即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不得强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获取项目配置资格的同时对当地其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不得将风电、光伏发电指标与任何无直接关系的项目捆绑安排,不得强行从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


  科技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日,科技部印发《通知》,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


  参加免税审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实本孵化器财务、场地、在孵企业等信息,完整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根据财税〔2016〕89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月起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我国降低3000兆赫以上频段频率占用费标准,降低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减免,后三年逐步到位”的优惠政策,即自5G公众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通知还明确,调整网络化运营的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降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2018年4月1日之前应交未交的频率占用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份征管配套文件 让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使相关改革在基层落实有了操作依据。


  例如,《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针对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行业:


  中国证监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中国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物业已建成并权属清晰,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要求,已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手续;物业正常运营且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健全且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通知》明确了优先和重点支持领域。优先支持大中城市、雄安新区等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区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的住房租赁项目及国家政策鼓励的其他租赁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鼓励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租赁住房,并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资产。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依规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并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优先支持项目运营良好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以其持有不动产物业作为底层资产的权益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推动多类型具有债权性质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对于适宜推广的重点领域,《意见》把旅游景区、全域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厕所、旅游城镇、交通旅游、智慧旅游等领域列为此次改善服务供给的重点领域。


  《意见》指出,通过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承担的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文化传承、咨询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旅游公共服务事项与相邻相近相关的酒店、景区、商铺、停车场、物业、广告、加油加气站等经营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融合发展、综合提升,不断优化旅游公益性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善旅游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需要,大力推动旅游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旅游部门要探索创新旅游公共服务领域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推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旅游领域,提高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不得设置限制条款或任意提高门槛。


  《意见》明确,鼓励各地设立PPP项目担保基金,带动更多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PPP项目的投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当前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创新PPP金融服务,可纳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范畴,优化信贷流程,鼓励能够产生可预期现金流的旅游PPP项目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创新开发适合旅游PPP项目的保险产品。


  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其他企业未经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审批,名称中不得含有“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下达


  日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提出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2018年继续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通知》,2018年度全国第一批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下同)、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按照2017年度指标的70%下达。第一批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735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253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60970吨;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3900吨,其中主采指标51350吨,综合利用指标12550吨。


  《通知》明确,全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第二季度适时下达。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为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国家发改委26日印发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是指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分别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的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


  《标准》明确,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近3年的专业技术力量、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为主要指标,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资信评价类别分为专业资信、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专业资信、专项资信设甲级和乙级,综合资信只设甲级。专业资信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划分的 21个专业进行评定;PPP咨询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不分专业。


  《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


  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加快储气设施建设。二是构建辅助服务市场。


  《意见》提出,2020年,供气企业要拥有不低于其合同年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而且作为动态发展指标,在2020年以后开展年度指标考核时,以当年实际合同量或用气量进行核定。


  《意见》明确,支持各方通过自建合建储气设施、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同时,坚持储气服务和调峰气量市场化定价,合理疏导储气调峰成本,坚持加强市场监管和考核问责,为构建辅助服务市场打好基础。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出台


  日前,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出境入境航空器负责人或者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预报出境入境航空器拟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包括旅客订座记录、登机旅客信息和登机机组人员信息。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72小时、24小时、2小时、1小时和起飞后30分钟内分别报送旅客订座记录。


  《办法》明确,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按照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航空器及其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出境入境提供便利。


  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照《办法》规定报送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推迟或者阻止该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运营管理的航空器出境入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本周政策统计时间:2018.4.23-2018.4.27


  统计范围: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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