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经信投规字〔2018〕311号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规〔2016〕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 财政厅关于2018年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通知》(内经信投规字〔2018〕67号)要求,现就2018年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服务券的支持对象和范围
(一)支持对象
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以下简称盟市平台),从事或直接服务于工业生产的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范围
1.盟市平台2018年较好地开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升管理水平的公共服务活动。
2.中小微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了合法有效服务合同,服务内容包括以下七项业务:财税服务、围绕助保金贷款而开展的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委托代运营、法律服务、认证服务。具体要求见附件1。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开展的商业活动,以及已经享受过政府补贴的项目,不在电子服务券支持范围。
二、申报电子服务券的条件
(一)盟市平台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要求。
2.接受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枢纽平台(以下简称枢纽平台)的业务统筹。
3.2018年开展的服务有记录,能追踪,可考核。
(二)中小微企业
1.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执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
2.正常经营。
3.从事或直接服务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工业生产的企业。
4.与自治区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效,服务内容仅指上述7类服务。
自治区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签约服务机构)是指:1.2016年和2017年已经认定且在枢纽平台公布的服务机构;2.2018年在电子服务券项目申报截止日前已备案的签约服务机构。
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的,不能申报。
三、申报额度和补贴标准
(一)申报额度
1.2018年全区电子服务券资金额度为1000万元,按照各盟市市场主体占比等因素切块分配(详见附件2)。
2.各盟市可按切块额度的120% 组织申报电子服务券;若最终通过自治区审核的需兑付额度超过本盟市额度,按合同履行时间先后排序兑付;盟市切块额度未全部兑现的,由自治区调剂至其他盟市使用。
(二)补贴标准
1.每家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多项服务券补贴,但年度申请额度合计不超过2万元,且每笔服务交易的电子服务券抵用额不超过该项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
2.每家服务机构年度兑现的电子服务券不超过20万元。
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四、电子服务券的申请、使用和兑现程序
电子服务券的申请、使用和兑现在枢纽平台进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首先免费登录枢纽平台企业注册模块,填写基本信息。
(二)已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主选择签约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
(三)中小微企业在枢纽平台电子服务券申请模块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申请表》(以下简称“电子服务券申请表”),同时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或在职员工购买社保证明、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4)、服务合同。打印纸质版电子服务券申请表,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或在职员工购买社保证明、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合同原件提交盟市经信委、财政局进行完整性审查,审核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审查通过后,即可领取电子服务券。
(四)服务合同完成后,企业将电子服务券交给签约服务机构抵扣服务费,并在枢纽平台中对签约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五)签约服务机构通过枢纽平台上传,并向盟市经信委提交电子服务券兑现申请表(附件5)、服务费发票(全额)、支付凭证、证明材料(现场图片、成果等)和电子服务券等结算材料。
(六)盟市经信委、财政局对签约服务机构提交的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联合行文通过内部办公系统上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文件内容包括:审查同意兑现意见,电子服务券拟支持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等,盟市平台2017年获得的自治区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2018年兑现计划,盟市平台2018年开展公共服务活动佐证材料(通知、签到簿、照片、网站截图、支出费用票据等,以上可另行制作成附件)。
(七)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组织对全区申报兑现电子服务券项目进行合规性、合理性评审,将评审结果在自治区经信委门户网站、枢纽平台、项目所在地盟市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同意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同意受理的,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五、其他
(一)各盟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电子服务券政策宣传工作。组织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报电子服务券。做好申报项目纸质材料存档备查工作。
(二)各级经信、财政部门以及枢纽平台、盟市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申报电子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以及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各盟市不能只申请盟市平台公共服务活动补贴资金,必须与电子服务券其他支持方向的项目一起申报。
(四)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今年是否新增签约服务机构。如确需开展此项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备案程序》(附件6)办理。
(五)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受理各盟市的上报文件截止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枢纽平台负责电子服务券工作的技术支撑、电子服务券管理系统维护和日常运行以及重点数据统计分析,并按照法律法规保管好相关资料信息,以备查阅,严格保密。
(七)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对电子服务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可以在今后电子服务券申请和兑付中优先支持。各盟市2018年度电子服务券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后电子服务券资金额度切块依据和参考。
(八)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服务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各盟市经信委、财政局要加强对电子服务券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挪用和骗取服务券的单位,一经发现,自治区将全额扣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规〔2016〕1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永久取消电子服务券补贴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电话:
自治区经信委,于斐,0471-4825052;
自治区财政厅,银宇星,0471-4192433;
枢纽平台(技术支持),高 锦,15389823184。
附件:1.2018年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补贴标准
2.2018年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资金分盟市申报额度
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拟支持项目汇总表
4.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兑现申请表
6.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流程